請問我11月中旬提出離職,但是到現在還在交接工作正常上班,請問如果我到了12月上旬(例如12月3日)纔正式離職的話,那公司是否應該正常給我上我12月份的保險和公積金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工作不滿一個月是否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政策並沒有統一規定,建議與單位協商處理最後一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問題。公積金政策不在人力社保局業務范圍,建議諮詢公積金管理中心。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