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信訪處:
我購買了位於南開區南城街與城廂東路的陽光晶典苑住房一套,同開發商簽訂的是《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常使用住房公積金,並受國家關於住房各項政策的限制,如天津市市內六區限購一套新房的規定。這些充分說明該商品房屬於住房性質。
但是該用地屬於綜合用地,50年,商品房性質屬於混合式公寓。請問我能夠拿著購房合同前往戶籍部門辦理落戶手續?開發商宣稱其可以辦理市內戶口的遷移。
我現在是天津市集體戶口,市級機關公務員。如不能辦理,請直接說明,我將向南開區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11月29日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戶政部門十分重視,因您所留聯系方式有誤,故戶政部門無法了解您的詳細情況,希望您留下確切電話或撥打免費戶政語音服務熱線:4006-110-698進行諮詢。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