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連續一年多的時間裡,每個月都沒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工資,員工是否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第三條第二款和《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如果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對企業延遲支付工資有無延遲的時間長短的規定?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法》第九十一條是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申請維權,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情況確定。如用人單位是否屬於無故拖欠的情況。情況屬實的,監察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或視情節嚴重情況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對企業延遲支付工資沒有時間的規定。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