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至第二十條(略)。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爲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遊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略)。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委託其承擔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遊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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