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至第二十二條(略)。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以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郵購銷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應當與其廣告宣傳的外觀、性能、質量和用途相一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
以前款方式銷售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郵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略)。
第二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等公共業務企業,應當將其業務項目、業務規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公開明示,定期徵求消費者對經營業務的意見。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價格調整方案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未經法定程序,公共業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公共業務企業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從事旅遊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擅自增加遊覽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項目或者降低業務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從事洗染、攝影、沖印業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業務質量。對有重要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特殊物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事先達成保價約定,經營者造成保價物品丟失、損壞或者沒有達到約定業務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價值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和房屋買賣租賃、出國留學、出國勞務等中介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發布廣告,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合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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