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略)。
第二條 鞋類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標準組織生產,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經銷的鞋類商品必須有合格證,並在產品和包裝上用中文標明真實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不得僞造或冒用。
無廠名、廠址、合格證的“三無”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消費者購買到“三無”鞋要求退貨的,經營者必須予以免費退貨。
第三條 經營者對經銷的鞋類商品(處理品除外),一律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簡稱“三包”)。
(一)皮面鞋“三包”期限爲三個月(斷底爲六個月),從銷售之日起計算,不含維修所佔用的時間。
(1)售出十五日內出現開膠,一個月內出現斷跟、掉跟或“三包”期限內出現斷底、斷面、塌心、勾心斷裂、皮面嚴重脫漿、脫色(不含擦色皮)、泛硝及襯裏大面積掉色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調換同類型新鞋或按原銷售價退款。退、換貨由消費者選擇決定。
(2)售出十五日以上出現開膠,一個月以上出現斷跟、掉跟及其他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每次修理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經兩次修理後仍不能保證穿用的,由經營者先行負責爲消費者調換或退貨並接商品購貨憑證價款的5%補償消費者因延誤穿用所受損失;調換時無同類型、同品牌鞋,可由經營者給消費者一定的補償協商解決。採取哪種辦法由消費者選擇決定。
(二)非皮面鞋“三包”期限爲一個月,從銷售之日起計算,不含維修所佔用的時間。
1、售出十五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理。
2、售出十五日以上,“三包”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
第四條 換貨時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殘次品、不合格產品。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經營者在出售鞋類商品時應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信譽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
在“三包”有效期內遇有質量問題,消費者需持購貨憑證或信譽卡辦理修理、更換、退貨。經營者對在“三包”期限內維修的應在購貨憑證背面或信譽卡上作真實記錄,註明日期並加蓋印章。
第六條 銷售“處理品”必須在鞋類商品顯著位置和購貨憑證、信譽卡上向消費者明示,否則經營者應承擔“三包”責任。不屬質量問題降價銷售的應執行“三包”規定。
第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行“三包”:
(一)已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二)超過“三包”期限的;
(三)非質量原因造成或因消費者保管不當人爲損壞的;
(四)無購貨憑證或信譽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