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領導您好!
天津市2002年出臺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但對由誰來監管和達不到交房條件強行交房沒有明確罰則,只是說無使用證罰10萬元。
以現在河西區友誼南路弘澤印象樓盤為例,他的合同上寫明2010年8月31日交房,可他現在電梯沒裝上、還在用臨時電,甚至到9月底都不一定能完成內外檐裝修,卻強行交房,不想付違約金,還愚弄百姓,業主意見很大。如果達沃斯論壇在會展中心召開時,友誼路上或弘澤印象樓房上出現業主抗議的條幅,我想對天津的形象還是有很不好的影響的。
請您指示法制、建委和房管部門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並請百忙中順便過問一下弘澤建設集團的弘澤印象項目沒有《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強行交房和竣工驗收是否驗了、驗了是否合格的事。
祝您工作順利,並希望您為天津人民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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