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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強行收取房屋裝修保證金的問題,我們是新建的小區,交房時開發商讓我們交3000元的裝修保證金,不交就不給辦入住手續。請問這是否合理。本人認為我國目前對於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裝修保證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53條也只是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這就是說物業公司僅有告知義務,法律並未賦予其收取裝修保證金的權力,不交保證金就不辦理進戶手續,更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僅繳納的主體沒有規定,而且對於繳納的數額、退還的期限,以及裝修後是否對樓體造成不良影響等一系列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法律關系,物業無權把所有權已經屬於業主名下的房屋扣留不讓進戶,所以既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就不能強制收取裝修保證金,更不能以業主不交保證金為由不予辦理進戶手續。物業收取裝修保證金行為屬亂收費,不交費就不予辦理進戶手續更是一種違法侵權行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是物業服務,而無權限制購房者的進戶行為。業主裝修中如果出現破壞承重牆等問題,僅靠扣錢並不能消除隱患。物業應在業主裝修過程中履行告知、監督義務,及時消除裝修中的不安全因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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