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人(在天津有工作記錄,但無任何參保記錄,後應聘到外地。)在外地某縣城的民營企業交的養老保險,現以丟失。
1、請問是否可將我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天津?
2、在我申請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天津時,對我的年齡是否有具體要求?
3、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天津後,我能否以個人名義繼續參保?
4、我在外地的參保時間是2010年1月,然後補繳到2002年,繳費年限8年。像我這種情況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天津後,是否意味著我在天津有8年的視同繳費記錄?2010年1月以後中斷的養老保險在天津是否可以補繳?
我在外地交的養老保險比較少,在天津辦理退休時我的養老金和在天津正常繳費的人相比是否一樣?
此次轉政策是否只能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醫療保險關系怎麼辦?
將外地的保險關系轉入天津市對在外地的參保時間和年限是否有規定?
申請將外地保險關系轉入天津時,外地企業和個人需要准備什麼手續?
尊敬的網友: 您好!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沒有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限制)。 3.應當先就業(靈活就業)並參保後,再轉移社保關系。 4.2010年1月1日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我市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其退休地確定為我市的,待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審核連續工齡,經審核的連續工齡視同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跨統籌轉入的前提條件是先就業參保再轉社保關系,所以在本市參保後再發生間斷繳費的情況可以補繳。 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與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繳費標准掛鉤。 今年7月1日以後辦理醫療保險的跨統籌轉移工作,目前經辦部門正在擬訂操作細則。 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對外省市的參保時間和年限沒有特殊規定。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想申請人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原基本養老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後,辦理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