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人是從事交通運輸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曾經多次乘坐這個車輛往返於開發區。本人感覺該車輛不管是車容、車貌和車輛外觀等等均不符合運營管理規定,而且經常性的違法超限運營。特別是司售人員對乘客以貌收費,從不主動給予報銷憑證。此外,任意停車上下乘客,強行並道、隨意變更行駛路線的現象車車皆是。
該車輛的合法性令人質疑。(從司售人員的口音判斷,該車應為寶坻、薊縣個體運輸戶。曾見前風擋中間上方粘貼圓形『16』數字)
該車司售人員的素質很差,服務態度蠻橫、語言粗俗。
總之,這種車輛的運營狀態已嚴重響應我市--國際大都市的形象,建議引起行業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就其超限運營的問題本人認為就應該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根據運營管理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或限期停運整改、或強制更新車輛。另外,該線路的司售人員是不是進行過專業培訓教育?還是未知數。
『防災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
『 5--23』遼寧長深高速特大交通肇事案的教訓耐人尋味,天津市長途汽車公司大客車本不該承擔故事責任。但超限運營也是致使群死、群傷事故發生的客觀現實。沈毅局長想必一定是感想頗深的。
本人已進入退休的倒計時,幾乎一輩子從事運營管理工作,見到的情況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是處於好心,希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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