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目前,民政部門對困難群體實行醫療救助依據的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9年7月8日轉發的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9]114號)》。此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本市農村五保供養人員和本市城鄉特困救助人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疇,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統籌。按照該文件規定,以上三類人員的救助分為門診醫療救助和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救助兩種。門診醫療救助是指:凡在醫療救助對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醫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給予門診醫療救助。救助最高限額為:城市『三無』人員、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對象每人每年60元。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救助是指:醫療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先由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報銷後,其個人負擔部分在按照下列標准實行分段救助,年報銷封頂線為10萬元:1、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2、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3、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對醫療救助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的救助標准,在上述救助標准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如果您需要了解更確切的文件,可以在網上搜索『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9]114號)』。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區民政局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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