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08年在西青區大寺鎮靜水道旁購買龍達園期房一套,1.當時購房合同上雙方約定是09年3月1日交房,但是實際交房日期為09年5月1號,延期2個月。2.合同上規定交房後180天內給我辦好房產證,實際上我在10年5月8號纔拿到我的房產證,逾期半年多。我向售樓處詢問逾期賠償問題,售樓處一直推托,請問我該怎麼辦纔能拿到按照合同賠償給我的錢!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房管局調查了解情況。根據您的情況,建議您按與開發商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六條,關於爭議處理的條款解決。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