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司將與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如果我現在要求公司補發2004年-2005年的加班工資,是否有超出時效問題,如何已經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時效,我該如何向公司爭取個人權益?是采取勞動仲裁還是法院起訴?
尊敬的周禕明:
您好!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單位拖欠加班費問題,建議您先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到單位所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經辦人員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您是否符合仲裁時效,是否受理。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