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代替她人簽退(3次)不構成公司規定或勞動法中講的勞動違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若該公司這時又轉換條件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錄用時候沒有講明有什麼條件填表即被錄用)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什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的接觸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由2009年11月17日-2010年3月9日可以要求賠償麼?)除了將欠繳的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的保險補齊以外是否可以要求用人方給予一定的賠償?
尊敬的李欣:
您好!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支付標准的二倍來支付賠償金。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