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退出企業安置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待遇,依據津政發【2006】104號文件。摘要如下:
計劃內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企業破產終結時,對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安置費,標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作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36個月的工資;對1984年以後參加工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按照本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發給經濟補償金,標准是工作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本人月工資標准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乾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規定,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本著自願的原則,可以進入托管中心,鼓勵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要扣除其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計劃外破產企業和退出市場企業職工的安置。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滿30年工齡的職工,有接收單位的,轉入新的用人單位;沒有接收單位的,原則上由托管中心管理與服務,鼓勵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企業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的,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