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市內已婚參保女職工應當在懷孕後10周內,於本市定點醫院開具《妊娠診斷證明》10日內(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於當地定點醫院開具《妊娠診斷證明》20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單位所屬分中心辦理妊娠登記。 辦理登記時,應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妊娠登記表》第一聯,並提供以下資料: ① 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和復印件; ② 定點醫院開具的《妊娠診斷證明》和妊娠試驗化驗單(加蓋醫院生育保險專用章,下同); ③ 區、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和復印件; ④ 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和復印件。 關於准生證(生育服務證)的辦理要求請到計生部門諮詢,此問題不在人社保局業務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