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兩間平房於2002年6月實施拆遷,依照我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企業應給予一定的集資改造款。但當時我單位已全面停產,無力支付款項且一直拖欠至今。現我單位已列入困難企業並已依法退出,企業拖欠我的此筆款項是否也應給予補發?謝謝!
尊敬的楊振清:
您好!人力社保部門政策規定,退出企業應當清償拖欠職工的集資款(不含股金和集資款利息)。但此種情況的集資不同於您所述的改造款。您提到的改造款是否為企業必須支付的費用,建議諮詢制定政策相關部門。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