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母親1933年生,在天津市南開區西南角街街辦企業『先進塑料制品廠』工作了15年半,於1985年6月年辦理了退養手續,享受每月幾十元的退養金。後企業停發了退養金。再後來根據南開區政府1986年17號文件,我母親等已退養人員被要求一次性退組,在經過一段停發退養金的日子後,不得不於1994年辦理了『一腳踢』的手續,了斷了勞動關系。當時該企業還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胡同裡曾經的待業青年還繼續在該企業工作。後來該企業哪那一年關閉的,不清楚。據了解,該企業年輕的工人,其工齡得到了承認。
根據2007年『前補後延』的政策,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續繳費到滿15年後,領取基本養老金。該政策有一個年齡段限制,我母親她們這些人被排除。
我母親及我們子女認為,作為街辦企業的創業者之一,她們對社會的貢獻不僅是15年半的工作,還有該企業在當時吸納了很多社會待業青年和下鄉返程的青年就業。
按照現在的政策,當年的這些青年人,在離開企業後,帶有社保繳費工齡,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
反映該問題,希望有關部門,專題研究解決。
敬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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