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傅殿貴: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我們會將辦理結果通過二次答復的形式告知您,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0年3月16日
尊敬的傅殿貴:
您好!『供暖時間能否根據氣溫的變化有所改變』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經我辦核實,諮詢人喬作強同志居住的塘沽渤海石油新村屬於石油公司自行供熱,沒有納入集中供熱范疇,其所屬供熱單位不在我辦管理范圍內。但對於市民提出的問題,依照我市集中供熱相關規定,作如下答復:
1、關於『送暖時間能否根據氣溫的變化有所改變』的問題。
答:可以。近幾年,我市集中供熱均依照天氣變化情況,采取了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的措施,以保證居民正常生活。例如2009-2010采暖期,我市集中供熱於2009年11月8日開始提前送熱,至2010年3月20日截止延期停熱。
2、關於『室內溫度過低是否因樓層不同和周圍沒人居住而受影響』的問題。
答:由於熱不同於水、電、燃氣等其他商品,影響供熱效果的因素很多。新建房屋供熱系統大都為單戶循環式,該系統是從樓房低層開始向高層送熱。樓層不同不會導致供熱溫度差異過大,如發生此類情況,可通過管網調試等方法解決。由於熱存在傳導性,房屋周圍沒人居住會導致熱損耗偏大,從而影響室內溫度,至於影響程度,要視房屋的保溫效果等客觀因素而定。
3、關於『室溫采暖不達標,拒交采暖費而斷電停水的作法是否妥當』的問題。
答:在供熱期內,未與陽臺打通的居室溫度標准為18℃(土2℃),安裝采暖設施且未與陽臺打通的廳、廚房、衛生間和安裝采暖設施的陽臺溫度標准為16℃(±2℃)。居室、廳、廚房、衛生間與未安裝采暖設施的陽臺打通的不保溫度達標。若市民發現室溫偏低,可要求供熱單位上門測溫。依照相關規定,由於供熱單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溫度低於16℃但高於12℃(含12℃),供熱單位要向用戶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50%的熱費,低於12℃的要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100%的熱費。有暖氣設施的廳低於14℃但高於10℃(含10℃),要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50%的熱費,低於10℃的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100%的熱費。同時,市政府2004年第64號令規定,熱用戶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繳納采熱費,對超過交費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滯納金。超過交費日期仍不交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對其停止供熱或依法訴訟。所以說,『拒交采暖費而斷電停水』的做法在文件中沒有規定。
關於喬作強同志的情況,可以與供熱單位或其上級管理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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