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7年4月辦理退休手續,參加工作時間填寫1969年4月。我實際應是1968年8月。請求給予更正。
我原籍山東諸城市,1964年7月考入交通部濟南交通學校,在汽車運用與修理專業學習4年。是帶戶口入學的,於1968年7 月畢業,分配到山東臨沂原專署交通局,我是屬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正式分配。於1969年2月應征入伍。這些檔案裡有清楚記載。我是參加工作後異地入伍,這是眾所周知的。退休時誤把我入伍時間作為參加工作時間了。
對此問題,公司有關部門曾報變更手續到河西社會與勞動保障局,但提出要原始證明材料。我已到原單位查找,但由於事隔已久,我參加工作不到半年就入伍了,至今無結果。
我檔案裡地方政府填寫的應征入伍登記表中『工作單位』欄清楚寫有山東臨沂專署交通局。批准我的退休文件參加工作時間也是1968年8月。
我請求考慮我的實際情況,把這些作為依據,對我的參加工作時間予以變更。
致以崇高的謝意!
尊敬的丁錫玉:
您好!勞動部門在為職工做連續工齡審定和更正時主要依據的是職工檔案中的原始材料,您在1968年分配工作時,應該有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招工證明,您只有提供原始證明纔能進行工作年限的更正。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