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是一名軍轉乾部,由於單位改制,我們研究所由事業單位變成了企業,我的工資、工作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2009年8月,我所遵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之精神,按天津市機電行業平均工資標准補發了從2003年1月到2009年7月這六年多的所差工資、獎金及福利共6686.20元。單位通過工資卡打進我的賬號時,卻被扣了801.74元的工資稅。在此我想問:這稅錢該不該扣?我的疑問是:
1、這是黨和政府對軍轉乾部的一種特殊照顧政策,是對退役軍人的一種肯定和補償,應該說這不屬於納稅范疇吧?
2、這是六年多的積累,非一月所得。同是我機電系統的一名軍轉乾部,補發的金額比我的要多一倍,在河東沒扣稅。我單位紅橋區,卻被扣了;
3、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按2009年來算,我補發工資前工資總額1648元,扣除五險一金後實得1245元,達不到扣稅之起征點。如將這六千多平攤在2009年,同樣達不到2000元起征點的。
或許單位操作有誤,地稅局沒細審。
如果說這稅該扣理由是什麼?如果不該扣,怎樣采取補救措施?如何退回?
謝謝,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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