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2007年12月,到天津正北投資有限公司售樓處看房,貴公司通過宣傳彩頁、房屋模型及售房人員介紹等方式向我們承諾購買坐落於天津市河東區津濱大道中段南側俊東大廈C型房屋,即贈送套內7平方米面積。鑒於上述承諾,我們於2008年1月18日與貴公司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購房款項,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2009年12月10日,貴公司將房屋交付給我們,2009年12月16日,我們委托施工方裝修時發現,套內7平方米隔斷內有消防管道,致使該面積根本無法歸我們佔有、使用。隨後我們就上述事宜與貴公司進行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該事陷入僵局。
我們基於對貴公司承諾的信任,與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現因7平方米面積內有消防設施無法正常施工,以至於向施工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房屋作為我們的婚房,原定於在房屋裝修後與未婚妻舉行婚禮,由於實際交付的房屋面積小於貴公司承諾的面積,致使整套房屋的設計、施工方案無法照常進行,我們無法按期入住,婚期無奈予以推遲,給我們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按照法律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貴公司交付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的面積,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誤差的雙倍返還購房款的義務。貴公司在明知該面積無法使用的情況下,仍然以購買房屋贈送該面積為承諾,吸引我們簽訂購房合同,其行為明顯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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