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2009年我家所在天津市西青區景福花園將暖氣管改成插卡式。家人認為此卡和水卡電卡一樣是預付制,即付費使用,不付費就不使用,就沒有辦理暖氣停暖手續(該房產長期無人居住,僅在2009年12月借給朋友暫時居住,朋友告訴我12.31日後已經停暖)。2010年2月收到該公司打來的催繳電話,要求交納整個采暖期的費用和相應的滯納金。我們認為該公司僅提供了11.15-12.31日的暖氣,我們僅應該支付這期間的費用和相應的滯納金。但該公司威脅說,如果不交滯納金將以0.5%/天累計,而且會越累計越多,而且如果不全部繳納會永久停暖。擔心到滯納金和今後的采暖問題,家人不得以按照該公司的要求交納了全部費用。我們認為1.該公司改變暖氣管道後並沒有簽訂新的供暖合同,使我們不明白現在的義務,造成沒有及時辦理停暖。2.我們要求補交11.15-12.31日的暖氣費用後,停暖,該公司不允許,並要求我們支付這個采暖期的費用,屬於強迫消費。3.對於供暖公司,我們無法選擇,只能接受他們的要求,被迫交納了整個采暖期的費用。
請政府為我們做主,責令該公司返還1.1-3.15日的暖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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