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現在在所在單位工作兩年以上,公司卻遲遲未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每天工作9.5小時,無節假日,法定假日不給雙倍工資,每月工資按上班天數結算(只給一張工資條,發現金)。每月扣我275元的五險錢,公司給上275元,我想問一下根據新勞動法,我現在是否可以視為和其簽訂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每月上繳的五險個人和公司比例是否正確,每月275元的五險是不是最低限額。如果以後發生矛盾,我應該保留什麼證據去哪個部門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10%、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2%、生育保險0.8%、工傷保險0.5%—2%。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建議您保留工資條作為憑證。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