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你們好:
某市屬大型事業單位要求職工兩年內每天連續工作24小時;在這24小時內不許離開單位半步;每周工作6天(有時工作事情太多,每周工作6天半),嚴重影響了職工的身體健康和正常生活,請問此種行為是不是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期待您的回復,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為百姓解除懮患!
尊敬的網友:
您好!如果事業單位發生嚴重超時加班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通過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制人員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