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馬鵬程』網友: 您好!因您留言某些情況反映不明確,無法對具體問題做出具體回復,現根據《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津政發[2009]22號)、《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津人社局發[2009]22號)及《關於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有關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3號)文件精神就我市城鄉居民有關政策作如下解答: 1、城鄉居民參保范圍:具有本市戶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從事農、林、牧、漁等勞動的或不在任何經濟組織和非經濟組織從業農村居民;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不在任何經濟組織和非經濟組織從業或自謀職業,從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 (3)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從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 2、城鄉居民繳費標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我市2009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0600元),繳費比例為5%、10%、20%、 30%,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不低於15年,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繼續繳費。 另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躉繳15年的繳費方式繳納養老保險費,躉繳15年期內參保人不得繼續繳費,15年期滿後可繼續按年繳費。 3、津人社局發【2010】3號文件自2010年1月1日實施,其他政策自2009年1月1日實施,具體辦理地點為各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 祝您春節愉快!
靜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2月5日
靜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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