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您好:
您反映的金碧園小區屋頂漏雨至今未解決的問題,區房管部門十分重視,立即進行調查了解。經了解,該小區532戶業主中有187戶業主為2003年以後購買的房屋並繳納了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共計173.95萬元。其他300餘戶業主都為2003年以前購買的住宅,未統一繳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
津政發(2002)90號《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建及尚未出售住宅有買賣行為的,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均應當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您反映的屋頂部位為《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中明確界定的共用部位。因此小區屋頂漏雨維修問題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對於小區維修資金繳存不齊的情況,建議:
1、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對天津市新裕田實業公司在2003年以前售出房屋的維修資金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追繳工作,待開發建設單位補齊所欠款項後,按照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進行屋頂的修繕工作。在我區已有多個小區業主委員會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對自己所在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了訴訟追繳工作,都已取得了勝訴並歸集了所欠的維修資金。
2、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的規定。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下戶征詢意見,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認可的情況下,已建立維修資金賬戶的業主使用賬戶資金,未建立維修資金賬戶的業主,可以以自籌的方式分攤維修費用並按照維修資金使用程序進行屋頂的修繕工作。
感謝您對我區工作的支持與參與,祝您生活愉快!
河北區房管局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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