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領導:
我與2009年10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於2009年10月28日辦理完畢退工、退檔手續,於2009年10月29日做完退工入網登記,於10月29日當日做完失業保險領取資格認定。在我12月領到失業保險時發現失業保險是從2009年12月開始計發的,我在11月時就處於失業狀態,但是沒有享受到失業保險,雖然說總體計發時間沒有變化,我可以享受9個月的失業保險,最後一期也向後推了一個月 但是在這期間我是要找工作的 ,比如我在2月找到工作了 那麼我只領取了2個月的失業保險 但是我應該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啊~ 這個問題怎麼解決呢?失業保險是對失業人員的一種救濟手段,應該做到應保盡保的 ,請相關領到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幫我妥善解決此問題
尊敬的賈明冬:
您好!失業保險當月領取的是上個月的待遇。也就是說,12月首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是11月份的失業保險待遇,建議您再核實一下具體情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