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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社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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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2013-08-28 16:53:11  編輯:文婷

【網民智囊團·個人文集】程同順

  2.通過完善機制解決最突出的社會管理問題

  當前中國農村最突出的社會管理問題是由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衝突。發生這類問題的原因是工業化和快速城市化對土地需求迅速增加,而相關法律制度對於征地程序、補償機制和談判協商機制的規定還不完善,地方政府和農民難以達到一致而造成的。不能滿足經濟發展對於土地的需求,經濟發展就會受阻;但是如果政府和農民不能達到一致,就會造成糾紛和衝突,演變成嚴重的社會管理問題。因此解決這類問題,最重要的是建立合理的程序和機制。完善程序和機制必須要解決以下問題。

  第一,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知情權和決策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對於涉及村民比較關心的集體利益問題,必須要經過村民會議的討論表決。而在征地過程中,基層政府和村乾部為了較快地完成任務,經常忽略了農民在村務管理中應有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一紙通知就啟動了征地程序。由於農民沒有參與征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因此對於補償數額和補償方式往往不理解,因而抵觸和反對征地方案。依據充分利用現有組織網絡的原則,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誠懇耐心地與農民溝通,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機制,如果征地過程能夠實行“中央調控、地方政府論證、市場導向、民主協商”的機制,那麼在民主談判規則下達成交易條約。這需要建立土地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特別是集體和農民公開土地征收的有關情況,公布對土地征收有影響的決策信息、補償的范圍、標准和時間等資料,讓農民知情。如果農民能夠有效地參與決策、改變失地農民“被告知”的角色、充分行使其民主政治權利,參與征地相關決策的過程中並發揮應有的作用,那麼就能減少很多不必要的誤解和衝突。

  第二,制定完善關於土地征收的專門法律法規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征地補償的條款明顯帶有計劃經濟的特征,以土地過去年均產值作為確定補償費用標准,不能反映市場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真實評價,尤其是未考慮到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土地價值的昇值潛力。土地征收的具體補償標准主要由行政機關裁量,非常容易造成降低補償標准的現象。因此,需要實現征地補償的市場化,擴大補償范圍,細化補償項目。為提高征地補償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須對補償項目做細致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土地權利損失補償,包含土地所有權損失、土地使用權(如承包經營權)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即在被征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投資補償;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補償,如青苗補償、房屋補償;重新安置補償,包括遷移費、安家費、置業費;社會保障補償,補償主體應當替農民交納社會保障費用,使失地農民享受到社會保障服務。只有既對土地本身的價值予以充分補償,又對農民可持續生存和發展的條件予以充分補償,纔能稱得上是全面的、真正的公正補償。關於農民宅基地的現行法規體系也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目前還缺乏類似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專門法律來保護農村宅基地權利,因此需要制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並列的法規來保護農民的權益,使宅基地換房在法律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推進,要讓農民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通過宅基地換房改善農民生產、生活調劑,並且保證農民生活質量不降低。總之,國家要制定有關土地征收的專門法律法規,明確土地征收范圍、土地征收的行使機構及其權限范圍、土地征用的補償原則、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征收程序、監督程序等等。通過立法解決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將中國大陸新時期的土地征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另外,還要重點完善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機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征收補償土地制度,推動政府職能由微觀經營向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

  第三,保障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存和發展

  在征地過程中,土地的所有權和功能都發生了轉移:所有權從農民集體轉移到國家手中;農民的就業與發展也從農業轉到了非農產業,需要再就業和再創業;社會保障由農村傳統的土地保障轉向現在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了保障征地之後的農民能夠可持續生存和發展,除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外,穩定的就業渠道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有些農民在被征地之後都住進了樓房,享受上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條件,生活質量大為改善。但是城市生活方式意味著更高的生活成本,因此在失去了土地這個基本生活來源後,需要農民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就業渠道,纔能保障他們的可持續生存和發展。否則,快速的城市化將會背負巨大的社會政治風險。

  3.借助法律援助解決最棘手的社會管理問題

  當前中國農村最棘手的社會管理問題當屬無休無止的上訪問題,不解決會影響當地政府的形象和績效考核,可是無論如何解決總會有些人反復不斷地上訪。上訪現象層出不窮有非常復雜的原因,這裡有必要首先區分上訪和職業上訪問題。如果人民群眾確實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確有冤情,應該調查清楚,盡快解決。但是職業上訪則是利用不正確的“維穩觀”和不合理的評價考核機制,要脅地方和基層政府,以達到圖利的目的。但是無論哪種上訪,都需要通過普及法律知識和樹立法治意識,改變不正確的“維穩觀”和評價機制來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具體來說,這需要從三個方面做起:

  第一,必須盡快改變不正確的“維穩觀”和政府考評機制,不能認為上訪是不穩定的表現,更不能根據上訪量的多少來作為評價地方政府工作的標准。因為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容之一,信訪本身也體現了人民群眾對於黨和政府的信任。只不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有些人民群眾對於直接面見領導、尤其是高級領導的信訪有一定的迷信,把它視為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這確實是一種不正確的認識。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逐步改變人民群眾對於上訪的迷信,而不是把它作為穩定的指標和評價的標准。事實上,不正確的“維穩觀”和評價標准卻正是激發“職業上訪”的直接誘因,因此會導致越解決反而上訪越多。

  第二,建立更多的法律援助幫助農民解決相關問題。農民之所以選擇通過上訪解決問題,是因為農民難以得到免費的法律諮詢和服務,與正式的法律途徑相比較上訪的成本最低。因此,能夠減少農民經常性上訪的方式之一就是為他們提供免費而便利的法律服務,除了充實原有的鄉鎮司法所的法律服務功能之外,應該建立更多的半官方的法律援助組織。一方面幫助農民解決問題,普及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也可以對當事農民進行心理輔導,正確引導農民,盡量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利、解決糾紛。

  第三,對於鑽制度縫隙的職業上訪行為,不能姑息養奸,要通過樹立法治政府的權威打擊歪風邪氣。通過要脅政府上訪圖利的人盡管不多,但是影響很壞,對於基層乾部和有正義感的農民群眾是一種打擊和傷害,必須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杜絕這種丑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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