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消費者向工商部門反映在XX超市購買的某品牌黑芝麻糊中有絮狀物和蟲子,希望工商部門幫助協調。
處理結果:
工商部門受理後,立即與消費者取得聯繫,調查發現,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此申訴是消費者的安全權和獲得賠償權受到侵害的問題。經過協調,商家向消費者賠償交通費等損失,消費者表示滿意。另一方面,執法人員到該超市現場進行了覈查,當場製作了現場筆錄及拍照取證,責令超市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並做出沒收不合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該超市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第(四)項‘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規定,已構成銷售黴變生蟲的食品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四)項“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