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根據該國務院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同時規定,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塗寫各種有礙城市容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從上述法規規定可見,天津市對俗稱的“非法小廣告”是嚴厲禁止的。任何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都不允許在城市樓宇、設施、花木等處設置。違反該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
市民所關心的樓道里弄小廣告氾濫問題,從維權的角度,可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本人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舉報;也可以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推選的代表、業主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非法小廣告”的行爲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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