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於2010年購買商品房一套(3號樓201),此房爲期房,當時在打地基階段。選房依據是樓書和沙盤。口頭詢問售樓員,售樓員稱3號樓一層爲住戶。在沙盤和樓書中也均未顯示3號樓一樓是配電室。
2010年簽訂購買合同,首付貸款等事宜全部辦理完畢。
2012年9月底交房,開發商要求先辦入住手續纔可以領鑰匙驗房。辦理完入住手續驗房時發現3號樓一樓是配電室,處在我家臥室正下方。
請問律師,是否可以認定開放商的行爲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進行起訴?
目前我尚未入住,是否可以噪音污染起訴開放商?
陸女士您好:
針對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如開發商在宣傳時將一樓配電室與二樓平面圖進行分開宣傳,使信息處於弱勢的購房者無法清除了解其購買房屋的正下方系高壓配電房,有違誠信原則。您可以起訴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及退還購房款本息。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