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陳先生於2012年11月3日準備乘機時,按規定將一部蘋果手機手機等物品放置在盛放過檢物品的塑料筐內,接受人身和物品的安全檢查,後將手機遺忘在安檢現場。
接到陳先生的求助後,民警反覆查看安檢現場監控錄像發現,疑似緊隨陳先生之後接受安檢的另一名男性旅客將陳先生手機拿走。根據旅客體貌特徵展開尋找。民警趕忙將林某攔下,並詢問丟失手機情況,但林某表示自己並不知曉此情況。但林某堅稱自己沒有拿走謝女士的手機。隨後,民警向其出示了監控錄像中的相關視頻資料。面對事實,林某隻得交代其拿走陳先生手機,並故意將手機放置在登機口附近的男廁所內,準備登機前再去取。在林某的帶領下,民警取回陳先生丟失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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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案子已由現場民警介入,您拿到手機之後建議您與辦案民警溝通,警察會告訴您案子的進展情況。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胡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