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泰安市寧陽縣東疏鎮潘茂村民委員會,村主任杜會田,借我5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時間是2001年,月息是1。5%,並出具借條一張。寧陽縣東疏鎮潘茂村民委員會未按約定付款,於是2004年告至法院,法院2005年判東疏鎮潘茂村還勾玉玲5萬元及利息39750元.受理費和其他費用4194元一併支付給勾玉玲。
但是寧陽縣東疏鎮潘茂村一直到2012年未支付一分錢。其間法院去催要很多次也未果。本人也多次討要,說盡好話東疏鎮潘茂村也置之不理。,最後法院表示說:東疏鎮潘茂村沒有錢沒有可抵的東西,東疏鎮鎮政府也無能辦力,只能等等。這樣一拖再拖拖了13年,辛辛苦苦我老倆口半輩子皿汗錢沒了,東疏鎮潘茂村沒良心,杜會田沒良心,我到底怎辦啊?
謝謝!
勾玉玲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執行案件最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村委會有了財產之後,您及時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
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趙文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