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的公公留下兩套房子,一套夥單給了丈夫的姐姐,現在她已經賣了買了新房子。另外一套是公產房,現在房產證上是婆婆的名字,在戶口本上只有婆婆和丈夫的戶口,我丈夫是戶主。婆婆也說她去世後房子給我丈夫。但是爲了以防萬一,請問將來婆婆去世後,這套公產房丈夫的姐姐還有承租權嗎?如果有的話,怎樣才能保證這房子能到我丈夫手裏?要求丈夫姐姐現在寫一份放棄聲明,到婆婆去世後過戶時是否有效?婆婆寫下證明這套房子給我丈夫是否有用?是否需要公證?是否必須踩婆婆活着時候過戶纔可以?公產房過戶給我丈夫,是不是就變成私產了?
百忙之中,請您解答,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
首先,公產房不存在過戶問題,只存在承租權變更的問題。婆婆說她去世後房子給您丈夫,其並不具備這樣的處分能力,因爲公產房不是私產,就算立下遺囑也自然無效。
姐姐是否有承租權,即不和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是否有權申請承租人,需要您查看您當地的《公租房管理辦法》(不同地區的地方法律法規是不同的)之後,加以確定。
姐姐寫下放棄聲明,如果是她自願放棄相關權利,那是有效的。
如果婆婆去世,涉及到公產房承租權變更的問題,希望您仔細查閱您當地的《公租房管理辦法》(不同地區的地方法律法規是不同的),以正確的方式變更承租權人。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律師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