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朋友Z出去玩 晚上喝完酒都五點多了 回家路上碰到一小夥A 我路過A旁邊看了下A A對我說:“看什麼看 ”我回了句 “看下你不行啊” Z從A身後用胳膊摟住A說“怎麼了兄弟” A說“沒什麼” 隨後Z問A“兄弟有錢沒借點” 隨後A從口袋裏拿出一元錢 Z拿在手中我幾用手機照亮看了一下是一塊錢 Z就把錢扔了 當即A就向後面跑了 還大喊搶錢了 A的朋友B來了 我和Z就沒管他們就向前走呢 A和B追上來就拉住我們 說要報案 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給出警告 就讓我們走了 第二天派出所叫我和Z去派出所錄口供 在錄口供期間派出所警察說我有漏說 當即扇我臉上兩巴掌 隨後把我用手銬拷到暖氣片上又扇我兩巴掌 後面給我和Z判處敲詐勒索罪 我們各處罰款500元錢 刑事拘留八天
尊敬的文路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和您朋友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尚不構成《刑法》“敲詐勒索罪”。派出所對你們的處罰,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該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行爲,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所謂威脅、要挾等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進行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懼,不敢抗拒,從而迫使其交出財物的方法。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 張文達律師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