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律師:
您好!
我想諮詢一下,我在東麗區華明家園有一套還遷房(現房),還沒下來房本,我也不知道該還遷房屬於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還是別的什麼類型,2011年7月底通過一個私人中介找了個買主(和平區戶口),由於當時買房人沒錢,需要把他居住的房子賣了才能付全款,所以先簽署房屋買賣定金協議,並且先租我的房子4個月(他的房子辦理公產變私產,讓我給讓4個月時間)買房人給了五千元定金,協議註明違約賠償兩萬元,結果她的房子一直沒賣出去,4個月到期又和她簽了同樣的協議3個月,之後還是沒賣了,又過了4個月,只是交了租金,這月到期給她打電話,她已經搬走了,她的女兒跟我交接的鑰匙,但是違約金她拒付,我想請問:
1.沒有下來房本的還遷房是否可以買賣?是否合法?買賣雙方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責任?
2.沒房本的還遷房以私下籤署文字協議的形式買賣,有中間人作證,是否被法律承認?
3.他們不付違約金,我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訴?我們籤的協議能不能算有效的證據。
煩請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祝您工作順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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