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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樂文    提問時間: 2012-07-09 15:41
 標題:補籤之前勞動合同後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內容:

    在職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沒有繳納勞動保險。但是在就職11個月時,要求補籤合同並簽署入職時的日期。(合同上註明的試用日期,試用期工資與原來面試不符,及詢問人事,人事告知只是爲續簽合同方便)猶豫後簽署該合同並按要求籤署合同的日期。再補籤合同後一週,距該合同到期還有一週,公司提出不再續簽。請問是否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如何解決,是否會對公司予以處罰。

回覆部門: 勞動糾紛    回覆時間: 2012-07-10 11:31    是否超時:

尊敬的張樂文網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並補訂合同;4、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你的描述,用人單位已經違反相關規定,你有權持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向公司申請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會保險。同時,勞動合同到期後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2年7月1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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