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發展及其挑戰”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聯席主任吳宏耀表示,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將隨之面臨新的發展與挑戰。
修改後的刑訴法擴大了法援範圍
吳宏耀介紹,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一是刑事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即從現在的審判階段才提供援助修改爲從偵查階段開始就應當提供援助。二是應當指定辯護的案件範圍明顯擴大。在現有三類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案件)基礎上,進一步涵蓋了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限制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等。三是可以指定辯護的案件範圍進一步擴大,涵蓋了自訴案件。即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四是在援助機制上,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責任。即對於符合法定援助條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而不是由法院自行指定。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才能將這些新的規定付諸實踐,是一個富有挑戰的問題。”吳宏耀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學權談到,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明確規定審前應該啓動法律援助,將來能不能落實、具體怎麼操作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法律慈善”期待獲得更多關注
爲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我國出臺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頒佈後,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共建立法律援助機構3573個,工作人員達13830人,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及有關社會團體等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0828個。
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離不開經費的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姚豔姣談到,目前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主要是靠國家財政撥款,民間資助非常少,微乎其微。
“這說明在我國法律援助的社會關注度還遠遠不夠。”姚豔姣說,現在慈善很火,但是“法律慈善”卻非常少,希望將來能夠推動“法律慈善”的發展,把“法律慈善”這個概念打響,中國公益法律的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都面臨這一問題。
應就法援律師設定一定資格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法學博士羅海敏特別提到,關於法律援助的質量,是一個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
“我曾經看過一些法官寫的關於法律援助案件的實證文章。他們的觀點是,很多法律援助律師都很敬業,但是,也有一些案件的法律援助只是做表面文章。”羅海敏分析,這可能跟有的法律援助律師是在開庭前兩三天才接觸到案件有關。“如果介入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這種狀況可能會有所改觀。”羅海敏說。
在她看來,法律援助的質量還有賴於整個刑事辯護權的制度保障。
此外,羅海敏還談到,法律援助的面廣了,就涉及到一個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法律援助律師有沒有選擇權。“比如,我明明知道某某律師不上心、業務不專,我能不能拒絕他擔任我的法律援助律師呢?辦案機關能不能考慮我的理由呢?德國有類似的制度。犯罪嫌疑人可以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裏選律師,如果沒有特別事由,法官一般會支持他的選擇權。我們可以借鑑這種做法。”羅海敏說。
針對這一建議,陳學權表示,這是一個很好的思路,把名單交給當事人,讓當事人自己挑選法律援助的律師。“這對於加強法律援助律師的管理會很有幫助。”陳學權說。
姚豔姣補充談到,目前我國有的地方已經開展了法律援助律師點名制試點工作,希望經過進一步探索和實踐,能夠總結出好的經驗和做法,以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質量。
羅海敏還坦言,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律師可能根本沒辦過多少刑事案件,但是也會被指定來承擔法律援助的工作。因此,如果不就法律援助律師設定一定的資格,就無法保證辯護的質量。
“法律援助特別是刑事法律援助還有很多需要研究的空間。從實踐角度來講,有些刑事法律援助質量不太高,面也不太大,可能與律師羣體自身的積極性不高有關。”德恆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兆峯認爲,如何調動律師的積極性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關鍵。“有沒有什麼特別的激勵機制讓更多的律師參與進來?如何才能營造一種大家願意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的氛圍?”王兆峯認爲,應該有精神層面的獎勵機制,讓人感覺到從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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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摘自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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