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與新來的項目經理的關係不是太好,公司想裁掉我又不想N+1的補償,更找不到我不合格的理由,現在還只讓我離開原來的崗位在另外的辦公室呆着沒有佈置工作,
現在遇到的問題:
因爲我的勞動合同的薪水由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獎勵 三部分組成並且都寫清楚了具體多少錢(2000,6000,2000).並且勞動合同寫了績效獎勵原則上佔月薪的20%,並且跟績效考覈掛鉤.
請問
1.沒有佈置工作: 如果公司沒有佈置工作讓我呆上一個月,能否就可以只發基本工資給我?我想理由可能是:工作時間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怎麼還談崗位津貼,績效獎勵呢?
2.佈置工作: 現在公司明得以我工作量不飽和要降底我的薪水,我沒有同意,我就怕暗的降低我的薪水,如果公司故意把我績效考覈評的很低,造成績效獎勵少發或者不發給我,是否是合法合理的?
以上2種情況我能否以剋扣工資去申訴?另外能以什麼理由或者方法去勞動仲裁可以得到N+1賠償我自己離職走人?
辛苦你有空能夠幫助我,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