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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玲    提問時間: 2012-10-14 10:19
 標題:關於彩禮問題
內容:

    我弟弟於2012年4月8號舉行的婚禮 現在女方沒有理由的的想離婚 在結婚的半年時間回孃家的頻率特別頻繁 而且把錢都拿到孃家了 結婚前給了11萬的彩禮 我們也諮詢過律師了 說彩禮錢要不回來了 這可是真坑了我們全家了 錢有一半是借的 置辦婚禮也花了不少錢 可是女方 至今一個月也不回家 就說離婚 我們問她 你離婚也得有理由呀 她什麼都不說 就說離 我們一點過錯也沒有呀 這是女方親口說的呀 現在我們怎麼辦呀

回覆部門: 婚姻家庭    回覆時間: 2012-10-16 15:42    是否超時:

尊敬的劉玲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單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第(二)(三)項需要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確實因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且現在男女雙方確已離婚,則可以以此主張女方返還彩禮。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2年10月16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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