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人A由於工作原因,沒有找到住處,在B家暫住(後來一共住了一年多);開始幾個月,並沒有交伙食費,後來由於B家的經濟壓力,A就開始每個月給B 800元作爲伙食費;給了兩三個月後,A開始給B每月1000元的伙食費。
後來有一天,A在家洗澡的時候,發生了煤氣中毒的事件。當時由於事態緊急,B並沒有報警,而是選擇將A立刻送到醫院。後來再報警的時候,警方就不再受理了。
浴室裏面有抽風機,而且當時A在洗澡的時候並沒有開抽風機(但是A有做出提醒要開抽風機)。
1.這樣是否存在租賃合同?
2.想了解一下B是否有侵權行爲?
3.如果要承擔責任,B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4.口頭提醒,能不能算作一種證據支持?
尊敬的張曉旭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的敘述中,沒有說明煤氣中毒的具體原因,這裏不好辨別責任。但A只是交付B一定的伙食費,A與B是借住關係,不是租賃關係。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