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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曉旭    提問時間: 2012-10-11 13:34
 標題:關於煤氣中毒的責任劃分
內容:

    有一個人A由於工作原因,沒有找到住處,在B家暫住(後來一共住了一年多);開始幾個月,並沒有交伙食費,後來由於B家的經濟壓力,A就開始每個月給B 800元作爲伙食費;給了兩三個月後,A開始給B每月1000元的伙食費。

    後來有一天,A在家洗澡的時候,發生了煤氣中毒的事件。當時由於事態緊急,B並沒有報警,而是選擇將A立刻送到醫院。後來再報警的時候,警方就不再受理了。

    浴室裏面有抽風機,而且當時A在洗澡的時候並沒有開抽風機(但是A有做出提醒要開抽風機)。

    1.這樣是否存在租賃合同?

    2.想了解一下B是否有侵權行爲?

    3.如果要承擔責任,B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4.口頭提醒,能不能算作一種證據支持?

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2-10-11 20:16    是否超時:

尊敬的張曉旭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您的敘述中,沒有說明煤氣中毒的具體原因,這裏不好辨別責任。但A只是交付B一定的伙食費,A與B是借住關係,不是租賃關係。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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