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實際情況比標題要複雜些
情況介紹:我在現在的單位(以下稱A)工作了7年時間了,工作合同到2014年到期。去年有個大企業把我所在單位收購了。聽說月底要把A關閉,員工如何處理還沒公佈政策,聽說一部分解聘,一部分到收購A的大企業去工作。
我想諮詢:1.如果大企業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該怎麼補償我?
2.如果大企業要我去他那工作,延續現有勞動合同,待遇不變,工齡也承認!我是否還可以要求補償?
3.如果大企業要我去他那工作,由於種種原因我不願意去,他說着屬於我自己主動辭職,不給補償!這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與第一個問題情況的同等補償?
謝謝 希望能與我聯繫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