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個問題想要向您諮詢,麻煩您給解答一下。
我姥姥不久前過世了,我姥爺還健在,他有一套房,想在他死後分給我媽和我小姨(我姥爺只有這兩個孩子),我媽繼承三分之二,我小姨繼承三分之一,我媽繼承這套房子,然後我媽按當時市價給我小姨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錢。他們都已同意。我姥爺想立個遺書並公證一下。請問,在公證處公證這個遺書時需不需要請個律師在場見證?如果不請律師,這個遺書有沒有法律效益?還有,如果將來我媽已經把錢給我小姨了,又過幾年,這房子大幅升值,我小姨又來找我媽要錢,我媽應不應該再給她錢?請您幫我解答一下這個問題,謝謝!
尊敬的孫頤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辦理遺囑公證沒有請律師的強制性規定,由遺囑人直接到公證處辦理即可。至於將來遺產按照遺囑分割完畢,繼承人今後就不能再行反悔。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