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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滿足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申請准入、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過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規定面積、租金標準和銷售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的用於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第三條住房保障工作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分層補貼、租補分離、租售結合;堅持規範管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推動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對區縣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推動、監督和協調。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監察等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設立的市級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其職責對全市住房保障事務性工作實施管理,對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有指導、監督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住房保障事務性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人員、經費等予以保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優先安排住房保障資金,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拓寬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渠道。
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費和風險準備金後的資金;
(四)土地出讓淨收益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六)通過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等各種方式的融資;
(七)社會捐贈的資金;
(八)通過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本市對保障性住房實行財稅優惠政策。具體優惠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市鼓勵金融機構爲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發放中長期貸款,鼓勵擔保機構爲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擔保;鼓勵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或者中期票據,募集資金,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第九條本市建立統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對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保障對象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住房保障事業;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房保障違法違規行爲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覈查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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