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10月4日 我在鞍山西道的一個商場門前的存車處存車並且交付了1元錢,不過存車處沒有車牌,等我購物回來電動車就沒了,我也報警了,也立案了,存車處的人也承認我的車是在他那裏丟的,不過因爲賠償問題沒能協商解決, 我的電動車是11年8月份1370元買的愛瑪 (不含電池) 2012年10月1日已以舊換新的方式花了340元換的超威電池,(電動車和電池的票據都有)請問律師 我這種情況 要是上訴 需要怎麼個流程 大概費用需要多少錢 如果能勝訴可以賠償多少錢 勝訴之後律師費該誰出 大概的週期有多長時間 存車處沒能提供給我他是哪個單位的,最後警察只給了我存車處人員的姓名和省份證號 我是隻能起訴他個人嗎? 謝謝啦~
尊敬的崔齊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照您的敘述,您需要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起訴存車處單位。限於只是瞭解存車處人員,可以先行起訴他,待立案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其所代表的單位。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