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2009年住上了還遷的新樓房,可是不久出現了牆面的牆皮空鼓,牆皮都快掉下來了,前前後後找了物業很多次,最後是得到了解決,就是他們不維修賠償我們一點錢,而且還簽了一個協議:就是建築公司賠償我10000塊錢然後自己找人維修,以後牆面出現任何問題與他們無關.....請問問您他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麼?是不是有效,而且將來我修好了,可再出現牆面的問題是不是需要我自己解決.......事後我才恍然大悟,那錢也就勉強夠維修的,可是以後再出現問題那我怎麼辦?
尊敬的高貴山網友:
您好,現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民事法律平等自願的原則,對於您敘述的問題,一旦訂立協議,協議的內容對協議當事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出現協議之外的問題,則另行處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