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判決下來到現在爲止都沒有給過生活費。
2.每次到執行局問都是以穩吾到人又某渠電話爲由。
3.有房產可以執行,但吾到目的地(18年的生活費都是幾萬,點羅間屋去拍賣)。
4.按以上的理由我點先可以爭取到女兒的生活費,又如何保障到兒童婦女的合法權益吾受侵害?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