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如果房子登記在您的名下,一般情況下會判決歸您所有,但是要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2.法院會從男女雙方的經濟狀況等方面綜合考慮,從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您可以盡量多提供能證明您更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
3.孩子的撫養費標准法院一般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及撫養孩子所需的費用等多方面因素考慮。如果您因工作變動,收入減少,無力支付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您可以起訴要求減少撫養費。
4.如果您先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且不存在法定判離的情形,法院一般會在第一次起訴時駁回您離婚的訴訟請求,如果您堅持離婚,您需要在6個月後纔能再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至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跟您先提起訴訟沒有必然的聯系。
5.通常來講,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分開居住原則上就是分居,如果您妻子否認分居,那麼就需要您提供分居的相關證據。
上述回答是基於您所述的情況進行的分析,起訴後的判決結果需根據具體案情由法院作出判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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