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於12年7月4日駕駛出租車在津濱大道被兩名醉酒乘客毆打,傷情如下: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額頭上有一寸長的傷口縫針。醫藥費花費2萬元。
現在恢復情況一般,不能長時間坐著。已經休息了近三個月。公交河東分局治安派出所負責處理此事,民警建議調解解決,我們也是為了省事同意調解,現在進入雙方調解階段,我方根據實際損失提出16萬元的損失(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但對方直答應賠償6萬元,稱自己沒錢,窮等等。請問律師,此類賠償案件的賠付一般為多少為宜?謝謝
尊敬的汲萬強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 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有關具體賠償金額問題,您可以與對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2年9月28日